物业维权——以法律的名义
一直以来,物业管理问题都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针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物业管理问题,为大家详细解读如何维护自己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权利。
澄清误区,依法理性维权
物业行业作为新兴的服务行业许多情况还不为大家所了解,广大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存在许多误区,走了许多弯路,据调查了解,业主在维权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用“想当然”的标准衡量物业服务是否到位
不少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是广大业主雇来的“保姆”,在小区日常的物业管理服务中,更是以“想当然”的高标准来衡量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到位,甚至有些业主将开发商遗留的一些问题也归罪于物业服务企业。
其实,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除此之外,不能把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强加于物业服务企业,比如开发商的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问题,开发商的虚假广告、承诺问题,水、电、燃气等有关专业服务部门的服务问题,邻里纠纷调解问题等等。因此,只有定位正确,才能依法理性处理好双方关系。
另外,评判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是否到位的唯一依据应该是双方的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来衡量企业服务是否到位,并自觉按时交纳物业费。比如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楼道卫生每天清扫一次、对楼梯扶手每周擦拭一次、对楼道玻璃每两个月擦拭一次,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一次,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完成以上工作并保证质量,服务就是到位的。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服务不是一对一的服务,而是一对多个业主的公共服务,衡量服务是否到位要看大多数业主的满意度,比如一个单元里有12户业主,其中有11户对楼道卫生的清扫是满意的,那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应该说是到位的。
维护小区治安完全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是一种认识误区
常常听到有业主反映小区出现丢失自行车现象是物业服务企业未尽职责造成的,并因此拒交物业费。对此,相关律师表示,认为维护小区治安完全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是一种认识误区。
律师表示,通俗地讲,预防和打击社会治安犯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之一;物业服务企业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方面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之间是协助关系。因此,小区内的治安环境应该是由以上各方共同来维护的,物业服务企业只是起到一个协助的作用。
同时,律师提醒广大业主,衡量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对业主个人财产丢失负有责任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看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约定了对个人财产有保管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个人财产负有看管的责任,那么,业主不能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去要求物业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比如:有机动车辆出入小区验证换证制度、日常巡视制度的约定,物业企业就应履行其职责。
管理规约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用以约束业主的
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全体业主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专业服务的同时,也存在业主自我管理的问题,那么,根据自我管理的实际需要,全体业主需共同制定一个管理规定来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可见,管理规约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用以约束业主的,而是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是业主实行自治管理过程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物业维权,三种途径可选
依据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解决物业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制止各种违规行为,可采取以下三种途径:
第一,向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来说就是各区县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反映。一般来说,各区县物业办在区县房管局办公。
第二,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第三,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