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问题,亟待合力解决
物业管理小区中许多矛盾表现为物业管理问题,实质上,是一系列社会问题的综合,要想彻底解决必须业主、物业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努力。这一系列问题中,尤以车位问题和业主委员会选举问题最为突出。
1、车位问题:由于近年来私家车发展速度始料未及,车多位少矛盾非常突出,目前已经成为本市很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难点。“我是小区业主,我的私家车就必须有地方搁,不让我车进小区就找物业公司……”持有类似想法的业主不在少数。可物业公司是业主请来的管家,让管家去解决这一问题确实有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针对这一问题,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化解这一问题需要做到:第一,各区县物业办指导物业企业在经业主大会授权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引导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加强宣传,动员广大业主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共同维护住宅物业小区内的停车秩序。第二,规划管理部门从发展的角度考虑车位规划设计问题,适当调整规划建设车位比例和建设形式,避免“车多位少”矛盾的进一步扩大。第三,公安、交通、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合力推动,在小区周边合理划定停车位,推动物业小区停车难问题的解决。
也就是说,车位问题的解决需要业主、物业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居委会的共同努力。
2、业主委员会选举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业主参与度不够。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集体选举而出,因此业主的主动参与意识决定了业主大会能否成立、业主委员会能否顺利选举产生。据调查发现,只有30%的业主表示愿意参与到业主大会的前期筹备中。这也就说明,目前业主参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的热情度不高,特别是那些物业服务比较好的小区,业主自发成立业主大会的意识更是不强。此外,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特别是年头较长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主要以离退休人员为主,年轻人由于工作忙很少参与其中。而对于主要是年轻人居住的新建小区来说,参与度低确实是个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小区全体业主切实提高物权意识、自律意识,自觉参与到小区的管理和建设当中。
二是筹备工作水平有待提高。在新《条例》出台前,召集工作由物业企业承担,但由于种种原因,物业企业在召集的积极性和组织水平上都存在一定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新《条例》将召集的职责赋予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第14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同时,《条例》对筹备工作如何开展也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筹备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