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物业经营按合同提供服务
1问: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有何规定?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本市物业服务中介机构和外埠来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管理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2问: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现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等违反新《条例》规定的行为有何行政处罚?
答: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新《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3)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4)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相应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问: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何要求?
答:有以下几项要求:
(1)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2)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3)应当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
4问: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将如何处罚?
答:新《条例》规定,对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委托项目收益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