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哪些规范性要求?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估价、咨询、经纪服务,应当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加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印章,其中在房地产估价、经纪中介服务合同上,应当由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执业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经纪人签名和加盖执业专用章。
42、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有示范文本吗?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有示范文本。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推广使用。
43、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地产转让事项有几种形式?
答:委托人可以选择一般代理,也可以选择独家代理。选择独家代理的,独家代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
44、在独家代理期间委托人怎样支付中介服务费?
答:在独家代理期间,委托人与第三方就委托代理的房地产达成交易的,应当按照独家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支付中介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45、委托人在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转让房地产时有哪些义务?
答: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转让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所委托转让房地产的所有权、抵押、使用现状等真实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对所委托的房地产进行实地勘察的,委托人应当予以配合。
46、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怎样收取中介服务费?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开具发票。
47、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8种行为:①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②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③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④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⑤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⑥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⑦冒用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⑧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48、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9、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交易差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50、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1、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52、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或者冒用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或者冒用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3、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4、《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救济渠道?
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那种情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6、怎样纠正房地产交易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答: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对那些房屋交易做了特别规定?
答:一是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进行交易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职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国家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交易活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8、《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何时通过的?
答:《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经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59、《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何时施行?
答:《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29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60、《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哪些创新点?
答:《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8个创新点:①建立了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②建立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③授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用于房地产交易的资金监管工作;④明确了公布房地产市场交易指导价格制度;⑤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新出现的违规行为做了限制性规定;⑦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⑧明确了房地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培训从业人员的基本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