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7月19日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日前,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新颁布的《条例》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1、为什么要制定《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答:制定《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2、《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范了那些方面?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都要遵守《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但是,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适用本条例。
3、房地产交易原则是什么?
答: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那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我市房地产交易工作?
答: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5、各区县有关房地产交易事宜找那个部门办理(咨询)?
答: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6、我市为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公开、安全、高效制定了那些制度?
答:实行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
7、本市什么是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
答: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的服务。
8、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工作。
9、房地产行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0、房地产转让有那些方式?
答: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5种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即,①买卖;②拍卖;③抵偿债务;④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等情形,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⑤赠与,以及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
11、房地产在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的转移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吗?
答:房地产在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的转移,按照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办理。不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12、有不得转让的房地产吗?
答:有7类房地产不得转让:即,①房地产权属未进行登记的;②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③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④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⑤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⑥已作他项权登记的房地产,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⑦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13、有不得分割转让的房屋吗?
答: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转让。
14、房屋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不转让可以吗?
答:不可以。房屋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房屋分割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应比例同时转让。
15、房地产转让人有那些法定告知义务?
答: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相关情况。
16、房地产转让口头合同符合法规规定吗?
答:不符合《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7、房地产转让书面合同一般包括那些内容?
答: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转让书面合同,一般包括11项内容:即,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⑵房地产坐落地点、四至范围和面积;⑶房地产用途;⑷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⑸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⑹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情况;⑺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⑻交付条件和期限;⑼违约责任;⑽争议解决方式;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8、什么是网上销售新建商品房?
答: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结果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19、那些销售行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的?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答:《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3种销售行为:①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②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③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
发生上述3种销售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0、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还有点遵守那些规定?
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依法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