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局系统信访和投诉工作(以下简称“信访工作”)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局系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国土或房管部门及所属基层各单位,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或者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由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局系统的信访工作在市局统一领导下,坚持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阅批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阅批重要的信访事项,主持研究和处理疑难信访问题;
(二)研究处理、审查把关市局领导批示的、要求限期办结和上报结果的信访事项;
(三)每月听取一次疑难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工作汇报。
第六条 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责成并督促第一受理单位的领导或直接承办人,会同相关单位调查处理;
(二)定期组织研究信访工作,每月听取一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和把握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三)分管业务的领导负责审查并签发信访事项的答复或复查意见;
(四)局机关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负责审查并签发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依法受理、文明接待、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二)做好接待信访事项的登记、告知、转送、督办、回复工作;
(三)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及时向本级或上级领导提出完善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五)承办上级和本级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立三级信访工作责任制。
(一)国土资源管理实行市局、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乡、镇、街国土管理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
(二)房屋行政管理实行市局、区县房管局、房管所信访工作责任制;
(三)房屋经营管理实行市房产总公司、区县房产公司、房管站信访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要设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为信访工作提供工作和经费保障,配备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市局办公室的信访接待室负责综合协调信访事项的受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转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复核区县国土或房管部门、局直属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五)督促检查各单位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有关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
(七)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各区县国土或房管部门(市房产总公司)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直接受理和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市局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复查所属单位对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四)督促所属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国土或房管部门所属基层单位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直接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信访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直接受理和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市局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各区县国土或房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重要信访事项,经单位(部门)领导阅批并提出办理要求及时限后,直接责成专人处理,同时抄送市局办公室的信访接待室登记备案;
(二)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集体信访事件,应当向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市局领导汇报。
(三)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信访事件进行研究和调查处理,避免发生重复、越级和群体上访问题。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的信息反馈、办理过程、登记备案和统计总结,一律实行网络管理。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五条 市局办公室的信访接待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告知信访人到有关单位上访。同时,在3日内将该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单位。
对市局转送的信访事项,各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向市局办公室的信访接待室、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送交办结报告。
第十六条 信访人直接向各单位信访工作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信访条例》规定并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部门提出。
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严格遵守下列时限:
(一)受理信访事项后,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不超过30日。办结后,应及时将办理的结果告知信访人。
(二)重大信访事项,尤其是集体访,确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单位应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市局批准后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同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三)各单位接到上级部门有越级上访的通知后,市区内的单位负责人,应在1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其他区、县的负责人,应在2个小时内赶到现场。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注明时限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及时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内汇报办理进展情况。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市局办公室的信访接待室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负责告知信访人。
(六)信访人直接到市局机关各部门或直属各单位信访的,各部门、单位应当在2日内,通过网络或电传到市局办公室的信访接待室备案。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基层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国土或房管部门请求复查。区县国土或房管部门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请求复核。市局收到复核请求后。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投诉请求的,市局及各单位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局、区局两级局长接待日制度,亲自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两级局长接待日每月各接待一次,每次接待通过新闻媒体、局政务网等向社会公布接待领导、接待日期、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对接待日当日接待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处理和反馈。
对于来访量大的单位,可以采取预约登记的办法,以方便群众,减少信访人的等候时间。
【第四章】信访工作督办
第二十二条 市局办公室的信访接待室发现各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各单位应当在20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市局督察室、法监处负责全局信访工作的监督,每月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局办公室的信访接待室配合此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信访工作限期办理考核制度。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每半年由市局办公室、督察室、法监处联合对信访工作限期办理情况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责任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每年应将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和限期办结情况,写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报送市局。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20日内未作改进或者未采纳改进建议的理由不充分的,由市局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扣发直接责任人的当月奖金。
发生两起通报批评的单位,责令单位的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当月奖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经市局研究并提出针对性意见限期整改的,拖延、顶着不办的单位,由市局通报批评,并责令该单位的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扣发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当月奖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通报批评,并责令单位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存在推诿、敷衍、扯皮、泄密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损害国土房管部门形象和声誉的;
(二)对应控制在本单位、本部门的信访事项未采取有效控制和化解措施,将矛盾上交,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及时,激化矛盾或造成群访、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对市局和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重大信访事项或应属本单位、本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拖着不办或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使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投诉人并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当月奖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接待、受理、处理信访工作中,不严肃认真,不按法律法规、政策处理信访事项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中,工作简单、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三)透露信访人反映的信访材料或者有关情况,妨碍问题解决的。
第三十一条 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责任考核指标:
(一)发生市局通报批评的;
(二)发生两次以上市局通报批评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的;
(四)发生到市政府重复集体上访的;
(五)发生赴京重复集体上访的;
(六)因信访事项落实不到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因信访事项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因信访事项引发诉讼败诉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国土或房管部门及所属基层各单位,市局直属各单位,都应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信访事项的会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